3.3域名權益侵權分析
當前講授三、域名權益侵權分析在互聯網環境下,域名通常與一定的網絡空間相連,域名成為其他網上用戶或其他民事法律主體區別、查找和訪問與域名所指向網絡空間的標識或門牌。對于域名的持有人來說,域名是域名持有人
當前講授
三、域名權益侵權分析
在互聯網環境下,域名通常與一定的網絡空間相連,域名成為其他網上用戶或其他民事法律主體區別、查找和訪問與域名所指向網絡空間的標識或門牌。對于域名的持有人來說,域名是域名持有人表明身份和位置的工具所在。而在互聯網環境下,根據域名權體系的構成,我們得出侵犯域名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惡意搶注、域名劫持、反向侵權。
(一)惡意搶注
域名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型商業識別標識,對企業來說,從品牌保護到互聯網宣傳等方面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部分域名持有人正是看到了域名注冊規則便利與域名價值的升值潛力和空間,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使有些人打起了低價搶注域名然后高價出售牟利的注意,這就是互聯網中典型的“域名搶注”行為。
1.域名權益的性質。
所謂域名搶注,是指民事法律主體或域名持有人依照域名注冊規則“先申請先注冊”搶先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注冊的域名與其他民事法律主體民事權益相關或相似的行為。具體來說,又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善意的行為,行為者計費故意,更非惡意,在先注冊的域名與他人的名稱、商號、合法擁有的商標名稱或其所寫等相同或相似,比如,在使用英文縮略語時產生的巧合情況;其二,是惡意的行為,行為者利用域名注冊“先申請先注冊”規則以及技術后臺審核時的簡單對照,故意以他人的名稱、商號、合法擁有的商標或其所寫等作為域名進行搶先注冊,并以此來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很多教科書或法律性文件都把域名搶注和惡意搶注直接劃等號,這種定義是有失偏頗的比如,按照國際商標協會的定義,所謂域名搶注是指:“出于從他人商標(商業標志)中牟利的惡意注冊并出賣域名”的行為。
判斷民事法律主體或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注冊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搶注,要從兩方面來看:首先,從客觀行為上看,域名注冊行為是否構成搶注行為,民事法律主體或域名持有人注冊的域名是否與該域名相關的民事法律主體的民事權益構成相關性,即相同、相似或足以混淆;其次,從主觀意識上看,民事法律主體或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搶注行為主觀上是“故意”且“惡意”的。所謂主觀上的“惡意”是指域名持有人的民事權益與該域名沒有相關性,而是為了高價轉讓、實施不正當競爭或故意造成混淆導致公眾誤認等不正當目的而故意搶先注冊的。
凡是有關“.com”、“.net”和“.org”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的爭議,都適用ICANN公布實施的《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UDRP),UDRP是解決國際通用頂級域名惡意搶注糾紛的重要文件。
2.域名搶注的認定。
UDRP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均可向糾紛處理機構提出裁決申請:
(1)注冊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相同或令人混淆地近似;
(2)域名注冊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被惡意注冊和使用。
3.關于主觀上是否“惡意”的辨別。
UDRP規定,只要糾紛的裁決者發現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但不限于這些情形),將認定證明惡意注
,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成立。
(1)被投訴人注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 向作為商標權人的投訴人或者投訴人的競爭對手,以高于域名注冊的直接花費的昂貴價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注冊;
(2 )被投訴人注冊域名是為了阻止商標權人將商標注冊為對應的域名,并且被投訴人已經實施了這種類型的行為;
(3 )被投訴人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擾亂其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
(4)被投訴人通過使用域名,可能使網絡用戶誤以為投訴人的商標與被投訴人使用域名的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及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有同一來源或有其他聯系,從而出于商業目的,故意試圖將網絡用戶吸引到其自己的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站點。
4.主觀“惡意”認定的例外情形。
域名注冊人在收到投訴的通知之后,如能舉證證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但不限于這些情形),糾紛裁決者就能基于證據的證明力,認定域名注冊人就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1)在收到投訴通知4之前, 域名注冊人就已經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者能證明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對應的名稱;
(2)域名注冊人(不論是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雖然域名注冊人并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
(3)域名注冊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屬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牟取商業利益的目的而誤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的商標的聲譽。
我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采取類似的規定來解決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冊中的惡意搶注糾紛。
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關于主觀上是否屬于“惡意”,《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此外,《解決辦法》也對“惡意”的例外情形做出了規定。《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意圖。
需要說明的是,《解決辦法》與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略有不同。
《司法解釋》規定,只有同時合法以下條件時,域名持有人的搶注行為應當認定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而關于主觀是否構成“惡意”的認定,《司法解釋》規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我們可以看到,關于是否屬于“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解決辦法》比《司法解釋》的范圍要狹小,僅限于向“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的利益為不正當利益,如果其出售、出租或轉讓的對象不屬于和域名相關民事權益人或其競爭對手的話,那么,他所獲得的利益不屬于不正當利益。
另外,《司法解釋》也對惡意的例外情形做了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三、域名權益侵權分析
當前講授
(二)域名劫持
域名劫持是指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從域名的合法擁有者手中取得對域名的控制權。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假扮域名注冊者與注冊商聯絡;
2、偽冒有注冊商維護的域名注冊信息;
3、偽造域名轉移授權;
4、通過假扮或欺騙將域名從合法擁有者手中轉移到其它地方;
5、未授權狀態下,對域名的DNS設置進行更改,導致域名解析的混亂和破壞。
,三、域名權益侵權分析
當前講授
(三)反向侵權
針對域名權的反向侵權是指在已注冊的域名經過一定年限的持續使用后,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后侵權人利用該域名的影響力在傳統領域注冊為其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或企業名稱。這種行為是典型的侵犯域名權行為。
典型案例:3.3域名注冊糾紛案
趙磊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等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