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監控設備如何計房產稅 公共配套設施如何繳納房產稅?
公共配套設施如何繳納房產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

公共配套設施如何繳納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建筑設備等,應計入房屋原值,無論在會計上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字〔1987〕3號)第一條規定,與房屋無關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壓器塔、油池中的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溫室、磚瓦石灰窯和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不動產。
第二條規定,房地產原值應當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者一般不單獨估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
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從最近的來訪井或三通算起。電燈網和照明線從進線箱的連接管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