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租賃合同擔保人連帶責任幾年?
租賃合同擔保人連帶責任幾年?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

租賃合同擔保人連帶責任幾年?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26條是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為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超過此期限的保證責任,法律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在民法理論上屬于預定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期間,超過該期間,該實體權利將消滅。他來自實體法,實體權利將被消滅。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 "保證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中止或延長... "
如果
租賃合同擔保人連帶責任幾年?
;連帶責任保證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的,從其約定。但是在保修期內
直至借款人還清本借據全部貸款本息及違約金,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